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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 组织开展2016年南京市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动态调整工作
时间:2019-01-23 23:22    点击:1648 我要报名 免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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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经信材料〔2016〕115号
各相关区、园区、开发区、中央和省属钢铁企业:
 根据省经信委《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6〕232号)文件精神,工信部将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的企业开展动态调整。结合我市钢铁行业发展现状,现就做好2016年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动态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规范条件》动态调整的对象主要为符合《规范条件》且由工信部已公告的南京行政区域内的钢铁企业。截止目前,全市仅有南钢集团和梅钢公司通过自主申报和各级审查后,经工信部核查符合《规范条件》且已公告。
二、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认真领会《规范条件》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紧密结合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统筹考虑本地区或本企业压减过剩产能任务,引导低效产能主动退出,发展先进制造业,增强产业持续增长动力,为我市在全省争当先进制造业基地排头兵提供支撑。
1、南钢集团和梅钢公司要对上一年度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变更、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自查,并填报自查报告,于5月12日前将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自查报告(一式3份)和光盘材料(一式2份)报送我委原材料工业处。其中,梅钢公司自查报告上报宝钢集团,抄送我委。自查报告可通过“钢铁行业规范企业自查报告辅助提报系统”(www.steelsidc.com)进行填报和打印。
2、各相关区、园区、开发区要根据《市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4号)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钢铁行业发展实际,以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安全水平为抓手,着力做好压减钢铁过剩产能的化解工作,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原则不再新申请列入《规范条件》的初审企业名单。
三、注意事项
1、省经信委将组织专家对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自查材料开展集中评审,并对国发〔2013〕41号文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开展现场审查。
2、苏经信材料〔2016〕232号文件和《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管理办法》等附件请于我委网站下载(http://www.njec.gov.cn/)
联系人:胡兵  68788895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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