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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信委发〔2015〕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第二代卫星导航系统重大专项民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卫导专〔2015〕14号),加强北京市北斗卫星导航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北斗卫星导航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京经信委发〔2015〕53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北斗卫星导航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第二代卫星导航系统重大专项民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卫导专〔2015〕14号),加强北京市北斗卫星导航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北斗卫星导航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北京市北斗卫星导航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北京市北斗卫星导航产业,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北斗卫星导航应用示范项目管理,根据《中国第二代卫星导航系统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北京市推进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京经信委发〔2012〕130号)和《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1995〕计计字第176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北斗卫星导航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总装备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批复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示范项目经费来源包括中国第二代卫星导航系统重大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北京市配套经费(以下简称“市配套经费”)和社会自筹经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示范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统筹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作为示范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与总装备部航天装备总体研究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航天研发中心”)签订《北京市北斗卫星导航应用示范项目合同》(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合同”),对示范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及运用情况、技术指标实现情况、标准及规范制定情况、成果及应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第六条 示范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示范项目各子项目的承担主体,负责推进各子项目实施。示范项目管理单位应与示范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北京市北斗卫星导航应用示范子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子项目合同”),并依据子项目合同要求对各示范子项目进行过程管理、节点检查、专项经费拨付和项目验收。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中国第二代卫星导航系统重大专项项目合同》和本办法的要求实施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依据项目进展阶段,执行招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制度。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开展示范项目文档管理工作,确保示范项目文档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项目管理单位每季度应组织召开项目调度会,并编制项目工作简报。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时总结项目进展(参见附件一),包括合同约定的里程牌节点完成情况、终端安装数量、标准编制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并报送示范项目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十条 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专用账户,示范项目管理单位按照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合同中提供的开户银行账户支付专项经费,并书面通知示范项目实施单位。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应保证专项经费和市配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示范项目经费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北斗终端设备的购置,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1995〕计计字第1765号),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进行专项经费列支。市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基于北斗的终端系统、平台软硬件购置等,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5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55号令)以及项目合同,进行经费列支。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推进项目实施。如有特殊情况,导致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进度滞后半年以上、投资概算调整超过10%,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变更请示,获得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调整变更批复意见书后,书面告知示范项目管理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对示范项目进行跟踪检查。主要检查项目的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完成相应内容,以及专项经费、市配套经费和社会自筹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的,示范项目管理单位可要求示范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确认后,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停止资金拨付并保留追回资金的权利。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示范项目实施的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验收分为子项目验收和示范项目整体验收两个阶段。子项目验收指示范子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示范项目整体验收指所有子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向航天研发中心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实施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达到相关技术指标要求,项目完成投资额不低于批复投资的90%,并通过第三方项目经费审计后,应向示范项目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子项目验收申请,由示范项目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子项目验收。涉及项目变更,并取得主管部门变更批复的,可按变更后的批复内容进行验收。子项目验收实施方案参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 子项目提出验收申请的同时,需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子项目提出验收申请的同时,需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终端测试机构/软件测评机构出具“终端/平台测试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用户鉴定意见,标准规范等。

第二十条示范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期提出子项目验收申请的,应向示范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报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所有子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编制“示范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示范项目总结报告”(附各子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和“终端/平台测试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用户鉴定意见,标准规范等),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关于开展中国第二代卫星导航系统重大专项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向航天研发中心申请示范项目整体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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