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人〔2016〕79号
各市科技局(委),省级有关单位,厅属各单位:
为做好2016年全省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参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5〕69号)、《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职改字〔1986〕第58号)和《实验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浙科人发〔1992〕250号)等文件规定。
2.学历、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业绩材料等取得时间截至2016年6月1日,其它相关要求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外语和计算机免试年龄的计算、任职时间截至2016年底。
3.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
二、推荐要求
1.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人员,单位没有岗位的不得推荐。
2.有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评审权的市和省级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召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对评审对象进行中级资格的评审和副高级资格的推荐。不具备评审条件确需我厅评审的,应开具评审委托函(详见附件2)。
3.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材料(包括所有表格和佐证材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对公示情况予以确认,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材料填报
1.申报对象登录http://www.zjsti.gov.cn在线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再递交部分纸质材料(相关事项详见附件1)。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逾期系统关闭。
2.申报材料要求真实、规范、完整,申报材料中所有需要加盖公章的栏目均须加盖公章。佐证材料若无法提供原件,须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3.2002年及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毕业生登记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4.为防止“挂靠”行为,申报人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报人须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5.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将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项
1.申报医药卫生专业副研究员、研究员和高级实验师的除省医科院内部员工外,由我厅接收材料,委托省医科院评审或推荐。省医科院咨询电话:0571-88215525。
2.申报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职称的,不再另行发文,请参照本通知有关精神执行。申报所需表格可在申报系统内下载,也可在本文件附件2中下载。
联系人:李晓娟,电话:0571-87054015,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513室,邮政编码:310006。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4月21日